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64號
TPDV,111,消債更,64,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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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彰宏(已歿)

代 理 人 陳正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8條本 文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在法院尚未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死亡者,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在性質 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法院應以聲請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為由,依消債條例第 8條本文規定 ,裁定駁回其聲請(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提案, 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意見,可資參照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亦有明文,消債條 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彰宏於聲請更生後,本院尚未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死亡,有聲請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揆之前 揭說明,本院自應以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 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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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