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62號
TPDV,111,法,62,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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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啟德財團法人宗南聯合佛教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宗南聯合佛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宗南聯合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 國111年3月7日進行第7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 程如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即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 單、捐助及組織章程、新舊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法 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1-35頁),就其聲請准 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係關於召開會議相關事宜之修正, 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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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