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30號
TPDV,111,建,30,202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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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狄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百晏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補充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 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 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甚明。當事人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亦為同法第268 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書狀(包含訴 之聲明、請求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工程合約、歷次請 款計價相關證據等),原告已於111年2月9日收受本院補正 函文(見本院卷第21頁),然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 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 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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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