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高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出境並遷出戶籍,致聲請人無 法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經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7日即已出境,並 於95年1月4日為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 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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