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非訟代理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周恩
周熬
周琪
周崇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 人 周守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拉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拉結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林拉結於民國105年9月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林拉結(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配偶,為其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上揭期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 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 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