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811號
TPDV,111,司票,3811,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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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
聲 請 人 陳芷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來、悅影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大宇傳播有限公司)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30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0年10月30 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 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 ,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 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參照)。查系爭 本票特別記載「分10年按月償還,償還完畢此票作廢」該段 文字之記載,顯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 觸,依上開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效,本件聲請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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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影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宇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