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93號聲 請 人 古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貴清、劉興宸即群通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群通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身份 證統一編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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