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793號
TPDV,111,司票,3793,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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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古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貴清劉興宸即群通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群通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身份
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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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古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