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776號
TPDV,111,司票,2776,202203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樓慧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傑恒昇
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瑞傑恒昇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 2紙,面額各為新臺幣1,110,000元及新臺幣1,790,000元, 發票日均為民國106年1月26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支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人所執為 支票,且相對人非發票人,與前開規定不符,是以不得據此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瑞傑恒昇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