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0號
TPDV,111,司拍,60,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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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鄭景川
關 係 人 孫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景川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 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孫曄對聲 請人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 356萬元及4,4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 案。又(一)相對人鄭景川於108年1月25日及同年月28日向 聲請人借款1,130萬元、3,070萬元及300萬元,詎未依約繳 款,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合計4,333萬2,172元及約定之利息 、違約金。(二)關係人孫曄於108年1月28日邀同相對人鄭 景川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詎未依約繳款,應即 清償尚欠之本金280萬4,65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紀錄 查詢、催告函、一般保證人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 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1 年3月14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及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渠等均未陳述。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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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