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號
TPDV,111,司拍,6,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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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陳世益(即陳雪子之繼承人)


陳約靜(即陳雪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厤稼(即陳雪子之繼承人)
兼 關係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雪子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兼關係人陳厤 稼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陳厤稼於101年11月27日 起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0,000,000元,約定寬限期及期滿分期 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嗣陳雪子 於106年6月3日死亡,而由陳世益陳約靜陳厤稼等3人繼 承其一切權利義務。詎上開債務於110年4月27日即未依約履 行,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3,58 9,793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中長期貸款借據、貸款契約書、催告書、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以上均為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於111年1月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 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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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