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5號
TPDV,111,司拍,35,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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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杏芬
江炳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如興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設定質權出質予聲請人,擔保關係人陳仕修對聲請 人之債務,關係人陳仕修於108年4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林杏 芬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向聲請人江炳耀借款 12,000,000元,並分別簽立同面額之支票交付與聲請人,詎 關係人陳仕修所開立之支票,經提示後遭退票,復經催告還 款未獲置理,爰依法聲請拍賣質物云云。
二、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裁判先例意旨參 照)。又聲請拍賣質物屬非訟事件,法院就質權人提出之文 件為形式上審查,如無從認有質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權存在 ,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駁回拍賣質物之 裁定。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證1、 2)及證券存摺(單式)設質交付專用(證5、6)(下稱系 爭申請書及存摺)記載,出質人(戶名)姓名:興牛一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顯見本件之出質人僅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1人,且查系爭申請書及存摺未有任何有關該出質係為關 係人陳仕修之擔保字樣,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興牛一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如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設 定質權出質予聲請人係為擔保關係人陳仕修對聲請人之債務 ,尚難憑採。聲請人又主張:出質人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仕修即為本件債務人,目的即為擔保聲請 人之上開債權云云,按公司為事業體,法律上屬法人組織, 與自然人同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人格與自然人之人格各



別,不容混淆。既然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仕修於法 律上分屬不同法人格,在無證據證明本件相對人興牛一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質係有為擔保關係人陳仕修之債務下,實 在不能認定本件聲請人對關係人之債權為本件質權擔保效力 所及,質言之,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形式審查,尚 不足以認定系爭質權所擔保之債權(即關係人陳仕修對聲請 人2人所負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則聲請人聲請拍 賣質物,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與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編號 出質人 質權人 質物(股票) 股數 1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杏芬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0股 2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江炳耀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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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