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9號
TPDV,111,司拍,29,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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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建宇
相 對 人 劉若蓁
關 係 人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1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向聲 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5月9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4日向聲請人簽立授信總 額度29,000,000元之授信契約書,於108年8月27日向聲請人 借款15,200,000元、3,800,000元,約定於110年8月27日清 償,另於同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於110 年9月4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1,000 ,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影本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動撥契約暨申請書影本 、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及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 1年2月7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 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大安區 龍 泉 三 844 218.00 632/1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2164 臺北市 師大路102巷2號2樓之1 龍泉段 三小段 8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2層 63.12 陽台6.62 花台1.36 雨遮0.6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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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