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克里斯托弗.惠頓即美商碧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美商碧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 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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