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544號
TPDV,111,司催,544,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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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鄭光佑(即鄭進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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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