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聲 請 人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聲請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禾翰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簽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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