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系爭本票(發票人:林曾金葉、林光全即林祐正、受
款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81年8月1
1日、金額(新臺幣):480,000元)之影本。
二、若無法提出上開本票影本,請陳報系爭本票有無記載本票發
票地?若有,發票地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