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票(發票人:林曾金葉、林光全即林祐正、受款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81年8月11日
、金額(新臺幣):480,000元)有無記載付款地?若有,
付款地為何?
二、請陳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票字第11813號本票裁定書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