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22號
TPDV,111,司促,432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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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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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