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肆佰
壹拾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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