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孟蓁
周秉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2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216元 周孟蓁、周秉宬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16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70216元 周孟蓁、周秉宬 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216元 周孟蓁、周秉宬 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一)緣債務人周孟蓁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周秉
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6,51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孟蓁自110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0,21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秉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