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查相對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竹縣 ,自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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