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