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037號
TPDV,111,司促,4037,202203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瞧橋藝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零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瞧橋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