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正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99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