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02號
TPDV,111,司促,3802,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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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明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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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