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昌盛即昌盛製材工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春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 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相對人張春長已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