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16號
TPDV,111,司促,3416,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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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世毅
胡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玖
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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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