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興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福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
日止,按年息千分之一,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千分之二‧○九五,自一百
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千分之四‧一九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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