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94號
TPDV,111,司促,3394,202203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1日所提出之日
本製高精度人流分析系統及設定費報價單(證一),總計52
,500元整,依該報價單第四款約定,應於驗收後60日內付清
款項,經查已於同年8月24日完成驗收(證二),故應於同
年10月22日前付清款項,惟上開款項迄今全未給付。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