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91號
TPDV,111,司促,3391,202203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榮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務人鄭榮欽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
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456元,專案補償款31367元,共計新臺幣
4582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