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71號
TPDV,111,司促,3371,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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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育慈(原名楊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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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