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25號
TPDV,111,司促,3325,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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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君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011元張君任自民國111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351093元張君任自民國111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

附件:
緣相對人張君任於民國107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2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8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
張君任於民國108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2月2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590
2。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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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