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孚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虞萍、虞佳瑄、虞雅惠、虞惠婷、虞騏、虞強(遷出國外)、虞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虞佳瑄之法定代理人林佩芬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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