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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01號
TPDV,111,司促,3301,2022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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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孚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虞萍虞佳瑄、虞雅惠、虞惠婷虞騏、虞
強(遷出國外)、虞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虞佳瑄之法定代理人林佩芬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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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