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34號
TPDV,111,司促,323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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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景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參仟捌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貳萬參仟陸佰捌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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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