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28號
TPDV,111,司促,3228,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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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奕瑞(原名陳耿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
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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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