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朱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緣債務人詹朱龍於民國92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2月13日結帳日
止,帳款尚餘188,14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