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振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54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B9q=ABH=A4=ED=B6O=B2M=B3=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