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46號
TPDV,111,司促,3146,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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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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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