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35號
TPDV,111,司促,3135,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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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祥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億玖仟萬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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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