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政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陸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社區規約第十一條已明定,管
理費之繳納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然依債權人陳報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8號、10號、10號2樓」之建物所有權人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則相對人形式上既非上開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即不負繳納管理費之義務。另債權人未提出門牌號碼「臺中
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6號1樓之1」之建物登記謄本,致本院
無從認定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就該部分難認已盡請求原因
事實釋明之責。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於超過新臺幣壹拾萬
玖仟參佰陸拾貳元部分核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