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洛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四.三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