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08號
TPDV,111,司促,2908,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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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琮翔
代 理 人 李和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時珍弘群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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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