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聲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