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毅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毅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馮毅賓承諾將其所繼承門牌號碼「臺 北市○○街00號5樓」房屋之價金一半分配予聲請人,嗣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付款遭拒,故聲請對相對人馮毅賓發支付命令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明上開房屋及其土 地部分由相對人馮毅賓單獨繼承,另提出記載「毅仁房屋持 分待後續分配決定好再行分割」且經聲請人及相對人簽名之 文件,惟並未明確載明分割方式,故聲請人逕自請求相對人 應給付房屋價金之一半並無依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