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耀天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偉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碧珍、何鑫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 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 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定 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碧珍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因出境並於民國109年9月22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 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鑫安發支付命令 ,查相對人何鑫安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