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為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8」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 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111年1月止均未繳納管 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自108年8月15日 起即變更為「茆聯珠」,又聲請人提出之世貿財星廣場住戶 規約第10條已明定繳交公共基金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責任義務 ,則相對人形式上既非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即不負繳 納公共基金之義務。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捷利國際行銷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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