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志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