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34號
TPDV,111,司促,1834,2022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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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能達
陳素貞
陳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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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