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 東(董事)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2月15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 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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