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岑淑芬即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美瑩小姐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為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岑淑芬為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 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股東會議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並經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等情,乃據提出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 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護照影本、捷成國際洋行股份有 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憑,並有本院110年度司司字 第7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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